《健康时报》诉《家庭医生报》的著作权纠纷
 
基本案情:

    《健康时报》记者叶依采访北京120急救中心放射科主任郑加生教授后,写作《脑梗塞患者为啥99%被耽误》一文,发表在《健康时报》2004年11月11日出版的第43期(总第244期)第24版。此后不久,家庭医生报记者也要求采访郑教授,郑教授由于工作忙碌,就直接将这期《健康时报》交给了他们。于是《家庭医生报》于2004年11月22日第47期(总第980期)第一版头条文章发表了《专家总结救治三条经验》一文,文章与《健康时报》的《脑梗塞患者为啥99%被耽误》绝大部分内容相同,署名为“本报记者某某”,并将《健康时报》报社记者叶依署名为“本报通讯员叶依”。为此健康时报社认为,家庭医生报社不依著作权法的规定注明文章出处,不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且将其他报社的记者署名为自己的通讯员,侵犯了报社的著作权。因此诉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健康时报》、《健康报》、《家庭医生报》刊登道歉声明,向健康时报社公开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叶依系原告单位的专职记者,其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原告所拥有。黄跃成系被告单位记者,其行为属职务行为。以上两家报纸发表的两篇文章,虽然是经过采访同一位医生所写成的,主要的观点会相同,但文字内容不至于绝大部分相同。原告发表的文章在前,被告发表的文章在后,被告发表的文章与原告发表的文章绝大部分相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三、五、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家庭医生报社在《健康时报》、《健康报》、《家庭医生报》刊登道歉声明,向健康时报社公开道歉;

二、被告家庭医生报社赔偿原告健康时报社损失20000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家庭医生报社承担。

目前,家庭医生报社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案正在审理中。

律师说法:

    健康时报社常年法律顾问展曙光律师担任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他认为在本案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一、访谈类文章的著作权归属
    本案中被告主张,“记者采写的专家访谈不享有著作权”,展律师认为这种观念是错误的。首先,记者采写的专家访谈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形式,理应受到著作权的保护。问题的焦点是,著作权归谁享有,是被访谈的专家,还是采访的记者,还是记者所任职的报社?

    1、专家在访谈中的口头表述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特艺术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观念等主观意识形态的内容,这是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理论。所以专家陈述的观点本身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表达专家观点的作品才受著作法保护。同时,我国著作法权规定作品形式既包括文学作品,也包括口述作品。那么既然访谈文章是依据专家的口头陈述写成的,是否可以说它是著作权人属于受访专家的口述作品呢?展律师认为关键要看专家口头陈述本身是否具有独特的艺术表达形式。如果在访谈中,记者仅是将专家的口头陈述直接转化成书面文字形式,那么,无疑专家的口头陈述已具有独特表达形式,即应属于口述作品,此时专家应为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本案中,郑教授显然不是作品的著作权人。
    2、本案中作品著作权应属于健康时报社
    在本案访谈中,是记者事先设计好访谈题目,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向专家访问,而且对专家进行采访后,又根据自己的角度,对专家观点进行筛选和提炼,对其中能够说明观点、反映问题的话予以采用,对不能说明观点的话则予以舍弃;在写作作品的过程中,更是根据自己的语言习惯、语言风格进行遣词造句、修饰完善;最终完成作品的创作。因此,记者叶依为作品的作者,而叶依为健康时报专职记者,其作品为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她与报社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著作权属于健康时报社。更何况在本案中,除记者叶依外,报社编辑人员还对文字、编排作了进一步处理。所以著作权人无疑应属健康时报社,叶依作为作者享有署名权。

二、同时采访同一专家的访谈作品归属

    本案中被告曾声称,其记者黄跃成是与健康时报社记者叶依同时采访的郑教授,所以同样享有著作权。虽然后经法院审理查明是叶依采访在前,黄跃成采访在后。但这不妨碍我们对这个问题做进一步的思考,即两家报社的记者同时采访同一专家的作品著作权归谁所有?

    解答这个问题,要看作品最终由谁创作完成。如果作品由两家报社记者共同合作完成,则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作品属合作作品;同时,由于两位均属报社专职记者,其作品均应属职务作品,因此著作权由两家报社共同享有。相反,即使采访时两方同时在场,而作品创作事实上由一方完成,根据本条规定,“没有参与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那么没有参与创作的一方所在报社也不得称为著作权人。如果采访时双方共同在场,而事后两位记者根据同一采访材料分别创作了不同的作品,那么两家报社各自对自己记者创作的文作品享有著作权,这同时也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体现思想与观念的创作形式而非观念与思想本身的理念。

三、被采访者的合法权益

    被访谈者郑加生教授虽然不享有本案争议作品的著作权,无权对作品本身做出处分,但却依照我国民法的规定享有相关权利。如郑教授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采访,并有权利要求采访者在文章中如实注明自己姓名或隐匿姓名,还有权要求采访者准确反映自己观点。如果采访者歪曲专家观点或报道失实,对被采访专家的名誉造成损害,则被采访的专家可依法追究采访者的相关责任。

    同时,郑医生在提供给法院的证词中曾提到,在黄跃成要求采访他的时候,由于时间紧迫,他直接将刊载叶依《脑梗塞患者为啥99%被耽误》的《健康时报》交给了黄跃成,由他进行处理。那么郑医生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健康时报社的著作权?我们认为,依目前的事实来看,郑教授仅将报纸提供给黄跃成的行为显然构不成侵权行为。对报道自己观点的文章,他有权搜集和散发给他人,也有权利说明著作权人为健康时报的作品反映的是自己的观点,并将这些观点以各种形式再次转告给他人。

    正因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特的作品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与观念等主观意识形态的内容,所以其实被告同样有权利依据郑教授的观点重新创造作品。如果被告基于同一观点创作了具有独创性的其他作品,那么也一样是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人。而且,健康时报社在发表《脑梗塞患者为啥99%被耽误》时并没有注明不许转载、摘编,被告也可以直接转载该文章,仅需注明作品出处、作者姓名,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就不会承担任何责任。但遗憾的是,被告没有采取以上两种合法方式,而是直接将原告已发表的作品,仅改变个别字词,即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这无疑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因此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剽窃,依法判令承担侵权责任,这对被告来说应是一次值得吸取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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